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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22日)

发布时间: 2024-01-29 作者: 杏彩登录测试网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地按一元贴花。”

  说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印花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结论:除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银行手续费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只有银行的贷款服务利息及手续费等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不包含别的权益性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本条 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

  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到的的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非全日制用工取得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因此扣缴义务人(支付方)应依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全员全额申报。

  通俗一点的说法:当市场价低于账面价值的时候,就应思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比如,企业账面上有一辆汽车,固定资产原值减去折旧后账面净值是15万元,但是该同类品牌、同型号、同配置、同年限(或同行驶里程)的二手车的市场平均价只有12万元,这时就应该计提减值准备。

  问题5:2020年把固定资产当成原材料入账了,并且在当月领用完,今年该如何调整呀?

  税务方面:由于机床的单价没有超过500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时没有做纳税调整,就变成了实际上的一次性税前扣除,税务处理就是正确的,税务方面反而无须进行更正与调整。

  根据规定,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对于会计差错的调整采用未来适用法,即不有必要进行追溯调整,而是在发现差错的当期进行调整。

  说明:在进行跨年度会计差错调整时,需要非常注意分清楚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企业会计准则》,因为二者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有规定:“企业依据自己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但是,实务中很多基层税务机关也会主动“关心”,要求企业要享受优惠政策,因为这也是他们政策宣贯的反映。因此,企业自己就要做到优秀考虑,是不是需要接受主管税务局的“好心”要求。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本月从个人处购入汽车,花费10万元,当月又卖给另一个企业,收费11万元。请问这样的话从个人处购入进项是不是没有很好的方法抵扣,销项是要按13%交吗?

  也就是总共要交(10+11)*0.005的印花税、11/(1+13%)*13%的增值税、增值税*12%的附加税对吗?

  如果您们是专门经营二手车的公司,您的说法就是错误的;如果您们不是经营二手车的公司,只是一般企业,您的理解就是正确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对税金计算又做了明确规定: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以下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中“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5%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当然,如果您们不是二手车经销企业(即营业范围中没有二手车经销业务),销售时就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购进没有专票也不能抵扣进项。

  当平价转让股权时,意味着股权转让收入等于股权成本,转让所得为0,似乎就可以不交税。

  但是,其实不然——为了打击与堵塞非法避税行为,国家税务总局有专门的规定,对于平价转让股权的需要取得税务局认可,否则税务局有权予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要求按照核定的股权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如下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市价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所需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另外的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有关的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出现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能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工作单位重新办理按新入职员工办理纳税申报,收入与扣除项目都重新计算累计数。

  在年中发生工作变更的,由于分别计算的累计收入与累计扣除数,会导致预缴税金计算金额减少,造成预缴税金的金额小于应交金额,很多人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要补缴税金。

  同时,由于各单位发工资的时间和申报时间不同,会造成纳税人在变更工作的当年在税务局申报纳税的月份为13个月或11个月等。新旧工作单位申报都符合税法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多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