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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丨用心解民忧真心办实事

发布时间: 2024-04-20 作者: 杏彩平台登陆线路

  为扎实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玉林市两级法院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从身边小事做起,以多种形式推出为民利民惠民便民的实招,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让人民群众时刻感受到公平正义,时刻感受到法律保护,千方百计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初心”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党领导的“民心”。

  5月14日,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迎来了一位特殊的老人,这位老人来到立案窗口进行诉讼咨询,想要起诉朋友借钱不还,但是手上只有一张借条的原件,无另外的起诉材料。由于该老人听力较弱,立案窗口工作人员努力与其沟通未果。

  一旁的立案庭副庭长高斯宜见状,主动来到老人身边,经审核,玉州区法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经过耐心细致地与老人沟通之后,高斯宜法官发现老人存在严重的听力以及视力障碍,并得知其已经办理了残疾证。考虑到该老人身患残疾,存在诉讼困难问题,高斯宜法官主动协助老人书写起诉状,遂带领老人到智能诉状生成一体机前进行操作。

  高斯宜法官首先确定纠纷案由,指导老人输入原、被告身份信息,并根据借条输入具体欠款金额,在按照提示操作的过程中,同时详细地询问老人关于案件的其他具体信息,依次选择问卷题目答案之后,系统自动生成了一份信息完整、诉求明确、条理清晰的起诉状,最后扫描屏幕上方的二维码,将该份起诉状的电子版保存到手机,智能诉状完成。

  为了更方便老人起诉,减轻诉累,高斯宜法官主动提出帮老人将起诉状打印出来,以及复印相关证据材料。这样,一份符合起诉的诉讼材料就准备齐全了。考虑到老人家庭经济困难,高斯宜法官告知老人可以提交残疾证等相关贫困证明材料,以申请缓交诉讼费,减轻经济负担。该老人十分感动,对高斯宜法官连声感谢,表明了自己原本以为起诉是很麻烦的,没想到不花一分钱就准备好了诉讼材料,玉州区法院的服务真是太便民、太暖心了!

  5月7日,北流市法院执行干警奔赴容县被执行人住处,司法拘留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慑于法律威严,当场履行还款9000元的法律义务,案件顺利执结,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梁某与被告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曾某向原告梁某偿还本金20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曾某还了1万多元给梁某,剩下9000元迟迟未还给梁某。原告梁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曾某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义务,曾某依旧未履行义务。主办法官决定对曾某进行拘留,要求曾某立即偿还梁某欠款。5月7日下午,执行干警彭鸿波等四人到曾某位于容县的店面,要求曾某履行还款义务。“我现在没有钱,你们给我半个小时时间,我马上筹钱还给梁某”,曾某立即和主办法官“诉苦”,找各种借口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同意给其半小时筹借款项。半小时后,曾某表示还要10分钟才能借到钱。执行法官同意宽限其10分钟。10分钟后,曾某表示仍未借到钱,还要10分钟。执行法官见状立即表示要依法将曾某拘留。在从容县回北流的警车上,曾某知道法官已经动了真格,意识到赖无可赖,反要坐牢,当场将9000元转给原告,案件至此执行完毕。

  2021年4月28日,容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将这笔迟到七年的执行款交付到申请人李某手中,七年旧案顺利执结。

  2014年,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夫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容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陈某夫妇偿还借款本金22000元及支付利息给李某。但陈某夫妇并未按生效的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便向容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执行法官通过种种查控手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也曾先后多次前往陈某户籍所在地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但都未曾发现陈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尽管七年时间过去了,容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干警始终没放弃对该案的执行,也一直在不断摸索新的执行方式,完善执行手段以及运用更有威慑力的执行方法。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终于在一次查询中发现了陈某夫妇名下的银行卡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李法官立即制作执行文书,驱车来到银行,直接将被执行人卡里的钱扣划并冻结。陈某发现了自己的银行存款被法院冻结划扣,随即联系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经过执行法官的调解,以及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核算,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

  5月11日,陆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一起涉民生案件,对陆川县大桥镇某村民小组申请执行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进行强制砍树恢复原状执行,该案已顺利执结。

  1984年,该村民小组与陈某签订一份山岭林地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该村民小组位于大桥镇湴塘肚山岭的十亩土地租给陈某使用,陈某用于种植树木,租赁期限为30年,租金为每年110元。30年林地租金共计3300元,陈某却只交付了1300元。合同履行到1994年5月时,双方协商并再次签订合同,约定该村民小组将出租的山岭林地转让给陈某开采种植果树及经营其他项目,陈某一次性付清转让土地费用16800元。至此,双方约定原来1984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作废,以1994年签订的转让合同为准。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审理查明,陈某与该村民小组在1994年签订的转让山岭林地合同是在1984年租赁山岭林地合同履行期间签订的,比较前后两份合同的条款,前合同是“租”,有明确租期,支付了租款,后一个合同是“转让”,支付了“土地转让费”,陈某在法庭辩称对转让山岭有永久使用权。根据各项证据,法院认定双方1994年签订转让山岭的合同性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该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至终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履行的是1984年的山岭林地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14年履行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订合同。法院判决陈某将位于陆川县大桥镇湴塘肚山岭10亩林地返还该村民小组。

  “天水为界,多一分地我们别,少一分地我们不让!”领头的村民坚定信心,并带领执行法官围绕山岭林地的界限再次进行确认。在司法所干警、村干部以及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的共同见证下,执行队伍开始恢复原状执行。“我们也很烦恼,地租给他种树,种着种着就说是他自己的了”,一村民向执行法官诉苦。据悉,双方因为山岭林地的归属问题冲突频发,多年来陈某租用林地期间拖欠租款,合同履行届满后,村民要求陈某清理树木,归还土地,没有正真获得回应,且对他的宽限期越拖越长,村民表示疲惫。砍树队伍浩浩荡荡工作四小时,将林地上的树木、杂草清理完毕。

  5月13日,博白县法院龙潭法庭开展进村入户送达诉讼文书工作。期间,把握机会成功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既方便当事人,就地解决了纠纷,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了审判质效。

  2020年3月,张某以困难为由,向黄某提出借款23000元的请求。鉴于双方系同村村民关系,黄某便爽快向张某出借了借款23000元。张某收到借款后,亦向黄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经黄某多次追讨,张某仅于今年2月份归还借款3000元,此后便绝口不提归还剩余借款的事情。追讨剩余借款无果,黄某便于今年四月份起诉至龙潭法庭,要求张某归还剩余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龙潭法庭庭长李臻承办该案件后,通过查阅卷宗材料,了解案件详情,主动与被告电话沟通。被告持消极的应付态度,其虽承认借款事实,但表示不愿意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材料,也不同意接收法院邮寄材料。另外,李庭长考虑到原告身患残疾,出行多有不便,于是决定亲自上门向被告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等材料,并尽可能促使双方就地解决纠纷,让当事人少跑腿。

  送达路上,李臻庭长再次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被告此番同意在当地村委领取诉讼文书材料。在当地村委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的过程中,李臻庭长果断把握机会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经李庭长耐心地向被告释明利害关系,被告终于松口同意还款,但要求分期归还。随后,腿脚不便的原告亦来到当地村委,在李臻庭长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被告于2021年7月30日前分三期向原告归还完毕全部借款2万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

  5月12日上午,在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之后,原告梁某拿到了136000元的货款,这起历时近3年的纠纷因此得以顺利化解。

  该案的被告李某某和温某是丈夫妻子的关系,在桂平市某镇经营一间买卖钢材的商铺。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李某某和温某向在兴业县北市镇经营钢材批发的梁某购买钢材11次,货款共计306322元。因没有当场付清每一笔货款,李某某和温某陆陆续续拖欠梁某的部分货款。经多次追讨无果,梁某将李某某和温某诉至兴业县法院。

  梁某起诉后,申请了财产保全,兴业县法院依法查封了李某某名下位于桂平市某镇街上的房产。李某某、温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案件经缺席审理后,原告梁某联系主办法官反映被告李某某、温某被查封的房产已经卖给了案外人蒙某、谢某、龚某。而蒙某等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发现房产被法院查封,之后主动联系梁某,并表示愿意代被告履行债务,希望法院解除房产查封,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同时,买主蒙某等人希望可以在法官的协调主持下对李某某和温某的债务进行清偿。

  2021年5月12日,梁某和买主蒙某、谢某、龚某来到法院,在法官的主持下,协商约定:李某某和温某夫妻所欠梁某货款及利息185000元,梁某自愿放弃49000元,最终收取136000元,由买主蒙某、谢某、龚某自愿代被告履行清偿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此时,李某某一人来到调解现场。在法官的见证下,钱款现场清点完毕,梁某立即提交了解除查封申请书和撤诉申请书,涉讼债务至此全部履行完毕。

  5月8日上午,在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福绵区人民法院十六名干警顶着烈日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李某1、李某2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是亲戚关系,双方因琐事产生了矛盾,2018年11月,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在通往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李某1、李某2已建有地基的土地及房屋的唯一通道上堆放砖块等堵塞物,影响了申请执行人的出行。经多次协商未果后,2020年3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李某1、李某2将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移除位于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竹根田的砖块等堵塞物(长6.1米,宽1.33米,高1.5米),恢复通道畅通。判决生效后,李某某、吕某某拒不履行,于是周某某、李某1、李某2在2021年1月向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团队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仔细阅读卷宗,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李某某、吕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移除位于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竹根田的砖块等堵塞物(长6.1米,宽1.33米,高1.5米),恢复通道畅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考虑到双方是亲戚关系,为避免矛盾的激化,执行局法官李欣瑜和法官助理牟远峰多次进村入户,联合村干部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争取说服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执行工作。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奋战,顺利移除了位于福绵区樟木镇中村竹根田的砖块等堵塞物(长6.1米,宽1.33米,高1.5米),并将上述砖块全部搬运到被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新建的房子里。至此,该案得以成功执结。

  在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中,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民意导向,坚持开门搞整顿,坚持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教育整顿成效的根本标尺。为广泛听取群众呼声,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群众诉求,让大家有更多司法获得感,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全市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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