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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揽胶葛上诉案

发布时间: 2024-01-26 作者: 杏彩登录测试网址

  上诉人余某因土地承揽胶葛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人民法院(2005)沙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判定以为,余某依法享有对大包肚、谢正渊田、刘原林秧田土地的承揽经营权。该土地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的名义转包给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土地承揽协议书是合法有用的。但要指出,该协议约好的流通期限超过了余某承揽土地的承揽期的剩下期限,故该条款无效。余某对该份土地不因转包而失掉承揽经营权,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好给付了原告承揽金。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弥补协议书是根据旅行参观农业开展的需求进行的,只需依法被赞同,该弥补协议书便是合法有用的。余某并未供给根据证明该土地已被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用于建筑路途和其他设备,本院经实地勘查,现仍是栽培花卉的农地,余某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了其转包土地的承揽经营权是没有现实根据的,故余某的诉讼恳求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遂判定:“驳回原告余某的悉数诉讼恳求。”宣判后,余某不服,上诉至本院称: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弥补协议书,因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的成员,该协议只能是土地租借协议,而不是土地转包协议;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弥补协议书时,没有余某的任何托付授权,过后也没有正真取得余某的赞同和追认,且该协议约好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余某的土地上建造广场、路途及参观设备等固定设备,改动了土地的农业用处,应属无效协议;恳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答辩称:本案合同的性质应为承揽合同,签定合同其时农村土地承揽法还未公布,并未制止将土地发包给团体经济安排以外的人员;签定的弥补协议书并未改动土地用处,并没在余某的土地上进行非农建造,原判正确,恳求保持。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签定弥补协议书之前,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安排举行社员大会寻求定见,90%以上社员是赞同的,我公司是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签定的合同,并非针对哪一户社员,恳求保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余某是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的社员。余某于2000年12月31日承揽了该社的4.28亩土地,承揽期为30年。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经征得本社33户土地承揽户的赞同,于2002年3月28日将上述承揽户的155.214亩土地,以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的名义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了《土地承揽协议书》,两边首要约好: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该土地进行花卉、树木栽培,不得进行非农业项目建造,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每年按必定规范给付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承揽金,承揽期从2002年3月28日至2032年3月28日。余某有2.211亩承揽地在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经营范围内,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协议后,余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领取了应该得到的承揽金。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开展参观农业的需求,于2005年4月11日又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签定了《土地承揽弥补协议书》,两边首要约好: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揽土地的一些范围内,建筑路途、广场、围墙和配套设备及休闲旅行参观用房等,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按每亩田、土添加必定的租金给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土地承揽弥补协议之前,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寻求了土地承揽户的定见,大部分土地承揽户表示赞同,只有余某等几位土地承揽户提出异议。余某于2005年5月9日向原审法院申述,要求承认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4月11日签定的土地承揽弥补协议书无效,判令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止在余某承揽土地上建筑路途、广场、围墙和配套设备及休闲旅行参观用房,康复土地原状。在原审法院审理中,审判人员经实地勘查,余某承揽的2.211亩地等土地仍是栽培花卉的农地。

  本院以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代表该社的土地承揽户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2年3月28日签定的协议,是通过包含余某在内的33户土地承揽户赞同的,33户土地承揽户对外的行为是由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一致行使的。这以后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的土地承揽弥补协议也是通过大部分土地承揽户赞同的,该弥补协议只是在2002年3月28日签署协议的基础上调整,该弥补协议并没有侵略余某的土地承揽经营权。现在余某承揽的2211亩土地仍是栽培花卉的农地,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也并没改动原土地的用处。至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用土地承揽户的土地性质,应归于租借土地,可是这并不能成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曾家镇清明村麒麟湾合作社与重庆西湖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定弥补协议无效的理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定正确,余某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诉讼恳求本院不予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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