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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版丨写字楼(办公室)租赁合同

发布时间: 2023-12-20 作者: 杏彩体育官网

  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1. 租赁房产:系指位于 市 区 路 号 大厦 层 号的房屋;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1.2. 该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双方同意,该房屋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他根据该房屋面积计算的款项均以本款约定的实测建筑面积为基数。

  2.1.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含当日)至 年 月 日(含当日)止。该期限起始日下称为“起租日”,结束日称为“租赁期届满日”。

  2.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装修期不因任何原因延长,乙方应当在装修期内按时完成全部装修工作。

  2.3.3. 甲方提供的装修期内低于正常租期的租金优惠是基于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没有重大违约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的商业优惠。在租赁期内,如因乙方问题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乙方不享受装修期内的租金优惠,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装修期结束后的第一年度正常租金标准向甲方补交该等装修期间的优惠租金。

  3.1.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缴纳的该房屋租金应为含税租金,月含税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具体说明:

  3.1.1.1. 不含税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 元)。物业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增值税金均不含在不含税租金内。月不含税租金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1.1.2. 增值税金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针对不含税租金需要额外承担并向甲方支付的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金:每月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1.2. 乙方在此表示知晓并同意:在本条约定的月含税租金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上述所载的月不含税租金和月增值税金的数额可能会由于四舍五入与甲方开具的含税租金发票上分别显示的月不含税租金数额及月增值税金数额有微小差异,最终数额应以含税租金发票上显示的月不含税租金数额及月增值税金的数额为准。

  3.1.3. 双方确认,按当前国家“营改增”有关政策的规定,甲方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如遇国家调整增值税税率,甲方也会相应调整税率及乙方应承担的本合同项下应支付的各项费用的增值税金(如有),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届时发出的书面调整通知向甲方支付调整后的增值税金。

  3.2.1. 租赁押金为:2个月租金标准,计人民币(大写) (¥ 元)。

  3.2.2.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5天内,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

  3.5. 租赁期限内乙方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物业管理费、水、电、通讯费、中央空调超时费及另外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详见本合同附件及相关约定。

  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投保涵盖租赁期、保险金额不低于 万元的公众责任险。

  4.3. 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或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有效送达(以两者较早一个日期为准);对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

  4.5. 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4.6. 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影响,始终有效。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

  6.2. 双方确认:乙方在编号为 的租赁预约合同项下已交付的意向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 元),用于折抵本租赁合同项下乙方应付的首期租金与押金,不足部分由乙方负责补足。

  6.3. 乙方承租该房屋用于设立新公司及新公司办公,新企业名称暂定为: ,营业范围为:

  各方确认,新公司成立成功后,即由新公司作为承租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各方应配合签署变更协议等文件。

  7.1. 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签署当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就本合同项下的物业管理事项做约定。

  7.3.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是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直接约束业主。但业主有权撤销对甲方的授权并就本合同项下的事项委托新的甲方。业主的该行为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1. 双方约定以建筑面积作为计算含税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的计费依据。除非另行特别指明,本合同各组成部分所述面积及与面积有关的计量单位,均指建筑面积。

  2.2. 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系经专门机构实际测量后的精确数字,对此双方均不持任何异议。

  2.4.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应用限制范围、条件和要求,和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双方分别在与物业管理公司交接的设备设施交接清单中加以列明。双方同意此清单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本租赁合同签订之前,该房屋已经抵押(单独抵押或所在大厦整体抵押);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此点。

  2.6. 签署本租赁合同时,乙方已经实地全面察看租赁房产及内部设施、相关情况。

  3.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用于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用途,并遵守国家和市有关房子使用和物业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3.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用途。

  4.1. 除非甲方和/或甲方的代理人另有书面通知,乙方应于约定起租日到物业管理公司办公室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签署房屋交接文件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4.2. 该房屋的装修期(如有)已列于本合同专有条款中。双方理解,装修期以本合同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前解除为前提。

  4.3. 若乙方未于本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前往本大厦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本合同约定起租日视为实际起租日。自本合同约定起租日起至乙方实际办理交接手续之日之期间依然计算在甲方给予乙方的装修期中。

  4.4. 若因甲方原因(因乙方违约的除外)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则约定起租日和租赁期届满日相应顺延。

  滞纳金=乙方已付保证金金额*约定起租日至实际起租日的天数*日租金的10%。

  4.5. 乙方至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的45天前向甲方发出要求续租的书面通知,且应该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30日前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向甲方发出要求上述续租的书面通知或与甲方达成一致的,即视为乙方放弃续租及优先续租权。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在租赁期满后出租给第三方,并有权在租赁期内,经事先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陪同可能的新客户参观该房屋,但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

  如续租,则续租期的含税租金、租期及其他条款和条件由双方依照届时的市场水平友好协商确定。

  5.1. 本大厦已由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为本大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甲方有权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且不应因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而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2. 乙方同意遵守本合同附件所列并不时修改的《写字楼用户管理公约》(以下简称“管理公约”)和《写字楼办公区装修手册》(以下简称“装修手册”)以及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出台的与租赁房屋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根据租赁住宅管理需要发出的合理通知、具体要求。

  5.3. 物业管理费由乙方交纳,乙方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所规定的物业管理费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其必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

  5.4.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依照国家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场的变化,对物业管理费用进行适当地、合理地调整,并提前给予乙方适当的书面通知。乙方同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甲方保证此等物业管理费用的调整是对于本大厦内全部办公租赁客户而作出的行为。

  乙方应全面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乙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的行为同时亦视为对本合同的违反。如因乙方问题造成物业管理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1. 自实际起租日起(含本日),乙方即应开始承担并支付该房屋之使用水(如有)、电(如有)、通讯(如有)、网络(如有)、燃气(如有)、热力(如有)等公用事业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上费用在本合同中统称为“公用事业费”)。公用事业费按月缴纳,除乙方直接向公用事业供应商缴纳的项目外,乙方应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来提供的公用事业费账目,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发出的相关付款通知书上说明的时间将公用事业费交付物业管理公司。如物业管理公司另有要求的,则乙方同意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要求支付公用事业费。

  6.2.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缴纳本合同项下的公用事业费,如因乙方欠付公用事业费导致相关公用事业部门中断或停止对本大厦能源供应的,因此给本大厦的业主、甲方以及其他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予以赔偿。

  6.3. 本合同项下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的各项公用事业费均为物业管理公司代相关公用事业部门收取,物业管理公司收取乙方缴纳的公用事业费后向乙方开具代收代缴服务行业发票,乙方对此予以确认。

  6.4. 双方应依照国家和市的相关法律各自承担因签订、履行本合同有关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登记备案的费用、印花税等。

  每天8:00至19:00本大厦提供空调服务,星期六、星期日和公共节假日除外。

  7.2. 如乙方要求在正常空调服务时间之外提供额外空调服务,乙方须在一段时间之前预先将这种要求通知物业管理公司(或指定联系方式),物业管理公司(或指定联系方式)在接到乙方合理时间内的通知后,向乙方提供其要求的额外空调服务。乙方应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另行支付相关额外空调服务费用(见合同附件)。

  8.1. 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以确保乙方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租期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8.2. 下列任一情形下,甲方有权选择使用履约保证金抵扣乙方应当支付的欠款:

  (3)因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活动,导致甲方被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客户、供货商、员工)追索或承担连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甲方扣除部分或全部租赁保证金的,应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租赁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甲方将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予以补足,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相关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租赁保证金因上述扣除而不能够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予以补足至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8.3. 如因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乙方的其他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终止或不能继续履行的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已付的全部租赁保证金。本款所述之全部租赁保证金的数额应与本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相同。

  同时,乙方还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支付欠款(如有)、违约金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8.4. 本合同因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时,甲方将在乙方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把乙方已付的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8.4.1. 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符合本合同附件4条件的该房屋完整交还甲方,且物业管理公司在房屋返还确认书上已经签署确认“乙方已将该房屋恢复原状”。

  8.4.2. 乙方已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缴清全部应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交纳而未交纳的含税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

  8.4.3. 乙方办妥在本合同终止前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

  9.1. 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之包括含税租金在内的全部款项均应当以人民币形式付至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之账户。

  9.4. 如乙方以非现金的方式支付任何款项的,以该等款项到达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视为甲方收到日。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变更其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应至少提前5日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

  9.5. 乙方因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账户付款而发生的费用,如银行汇款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9.6.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未授权任何个人、单位(包括收款方的员工、现场服务人员、管理人员与关联单位)以收款方名义收款;任何个人如表示可自行收款或提供其它收款方式均为无效。乙方如通过非指定的方式付款,仍视为未完成付款义务,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 如乙方对该房屋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设置招牌、广告)时,乙方应自行办理该等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并且在获得有关政府部门对装修设计文件的批准后方可开始对该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此外,乙方应:

  10.1.1. 乙方就设计及图纸应事先取得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同意(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当不合理地拒绝作出或者延迟作出同意的表示);

  10.1.2. 乙方保证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的所有规定,应选择具有政府部门批准的有效的施工或相关行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许可的装修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室内装修。乙方在进行装修前,应先将装修公司的施工资质和营业执照以及装修方案呈报物业管理公司予以审查,乙方应确保其装修方案不违反本大厦对于公共区域和公用设施的管理,不对本大厦的整体的结构以及对本大厦的其他乙方的使用构成任何影响;

  10.1.3. 如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将装修设计文件报政府部门批准的,乙方应根据相关规定自行办理消防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所有审批手续;

  10.1.4. 在对消防、空调系统和本大厦共用的设施设备做装修、增建增设、改建工作及在恢复至附件约定的状态时,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对大厦整体硬件质量维护的要求。乙方聘用的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具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可的专业资质,其中消防施工单位理应当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机电(包括空调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应当具有“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10.1.5. 乙方应安排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如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清运或政府环卫部门要求立即清运,甲方有权代为清运,但所需费用应由乙方承担。上述费用在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缴费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

  10.1.6.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授权人员有权在装修期间检查乙方的装修工程是不是满足国家相关法规、本合同及有关物业管理公司的规章制度的规定。

  10.2. 乙方应遵守甲方/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本合同附件中所列的及甲方/物业管理公司不时修改的装修规定,并在装修前支付装修押金等相关联的费用。乙方已详细阅读并知晓《装修手册》内容,同意按照《装修手册》的要求施工,并有义务接受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对全部装修过程的指导和监督。乙方如违反《装修手册》施工,所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0.3.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能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如乙方不履行的,则甲方可以代为恢复房屋原状,但因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10.4.1. 甲方对该房屋的维修责任只限于该房屋的结构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甲方亦应维修本大厦的公共部位/区域。

  10.4.2.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对该房屋进行日常的检查、维修,对设施设备系统来进行更换、维修,以及对乙方履行有关管理责任进行全方位检查。因甲方对该房屋正常损耗而进行的维修行为造成乙方的装饰装修损坏的,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予以修复,但因乙方问题导致的除外。对因乙方不正确使用造成的该房屋非正常损耗,乙方应负责维修,或在甲方维修后承担维修费用。

  10.4.3. 遇到危及本大厦公共安全紧急事态时,若在乙方的上班时间内,甲方由乙方人员陪同进入该房屋,但在非乙方上班时间内或无法联络到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或其授权代表可在事先无通知的情况下进入该房屋,但事后甲方需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因进入该房屋而产生的损坏,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10.5. 乙方应自行负责租赁房屋内的清洁、消防安全、保安等,承担租赁房屋内的一切安全责任,乙方设计和配备的卫生、环保、安全、消防设施一定要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环保、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如发生火灾、治安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操作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1.1. 在租赁期届满日或在本合同非因甲方的原因而提前终止之日(以下简称“提前终止日”),或本合同因甲方原因而提前终止之日后5日内(以下简称“返还期”),乙方应当把该房屋连同其所有的附属物、装置、附加物,按本合同附件约定的状态、物业管理公司的《现状接收需要注意的几点》规定的标准,或者甲方书面认可的可租用及良好的使用状态下,返还甲方(租赁期内该等设施的自然损耗除外)。同时,须将通向本大厦各部分的锁匙(如有)交还甲方。

  11.2. 返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含税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是,在返还期发生的公用事业费、因乙方使用房屋而发生的费用,应当由乙方承担。

  11.3. 无论任何原因,租赁期届满或在提前终止日或返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标准要求的该房屋交还甲方的,则自租赁期届满日或提前终止日或返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含税租金标准的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双倍物业管理费,并承担相关的公用事业费,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返还该房屋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因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房屋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别的损失的,乙方均应赔偿。

  同时,租赁期届满或在提前终止日或返还期届满后,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对该房屋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该房屋进出、阻止乙方继续经营使用该房屋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形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房屋占用费和物业管理费及相关公用事业费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11.4. 无论任何原因,租赁期届满或在提前终止日或返还期届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标准要求的该房屋交还甲方,且乙方联系不上或不配合的,则甲方有权进入该房屋,并在不另行通知乙方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内遗留的物品进行清点并另行存放,相关联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清理费用、存储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另外的费用。甲方有绝对酌情权决定将该等装修、设施和物品保留或拆除。甲方无须为装修、设施和物品的剩余价值向乙方作出任何补偿。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拆除乙方装修和设施设备的合理开支。

  11.5. 在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时,乙方应与甲方/物业管理公司签署该房屋返还确认书。在该确认书签署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房屋之后,乙方在该房屋内遗留的任何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等均视为乙方放弃了所有权及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予以处置(包括作为垃圾予以处理等等),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

  11.6. 在未签署该确认书之前乙方擅自撤离的,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清理、整改或对有关设施设备做维修、更换等使之符合返还要求的,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当由乙方承担,并且在上述清理期间,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含税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标准承担该房屋的租金、管理费,以弥补甲方在此期间的损失。

  11.7. 无论任何原因,租赁期届满或在提前终止日或返还期届满后的30天内,乙方需将以该房屋作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登记或其他登记予以迁出或注销。逾期未迁出的,乙方应按每个登记地址每月人民币(大写)贰万元(¥20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登记地址占用费,直至按约定迁出或注册该登记地址为止。

  乙方不得将该房屋或其任何部分转租或分租给任何其它第三方,也不得将该房屋之任何权益转让给任何其它第三方,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

  乙方同意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在租赁期内的任何一个时间里,甲方在通知乙方后,无需取得乙方同意即可自行决定向第三方出售该房屋。此外,甲方需抵押该房屋的亦无须书面告知乙方及征得乙方同意,且在该房屋抵押后权利人协议处分该房屋前无须征询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意见。

  乙方放弃其在租赁期间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的承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生效,并不得撤销。如乙方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对该房屋进行转租,则乙方一定要保证次承租方同样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2.3.1. 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甲方将该房屋向第三方转让,并向乙方发出转让的通知,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该第三方的要求出具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缴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甲方、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给予确认。无论乙方是否签署确认函或相关协议进行确认,只要甲方向乙方发出转让的通知,本合同下甲方的权利义务即按照甲方通知转让给受让人,乙方应按照甲方通知的受让人的名称、账户向受让人支付租金。乙方拒绝或延迟出具上述确认函或签署相关协议、或未按照甲方通知向受让人支付租金的,不影响甲方与受让人有关该房屋转让行为的效力,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2.3.2. 基于经营情况的变动,甲方有权在无需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但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受让方应无条件承担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一切权利义务为转让的前提条件。

  12.3.3. 特别说明的是,在甲方已经披露在本租赁合同签署之前即已存在的抵押的情况下,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的所有权变动,新的受让人有权要求解除未到期的租赁合同,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12.3.4. 在租赁期限内,如房屋产权人将租赁物业用于抵押给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乙方同意按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的要求出具相关承诺(此承诺以不损害乙方为前提),以便于产权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因产权人抵押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如乙方不同意出具相关承诺而导致不能办理抵押手续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相关承诺损害乙方利益或违反合同约定的除外。

  12.4.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设立新的公司/主体,经甲方同意后,甲方、乙方及新的公司/主体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变更协议,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乙方权利义务应全部转由新的公司/主体承担。乙方应为新的公司/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13.1.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内安静和完全地使用该房屋,而不受到甲方或其代表的不合法的干扰。

  13.2.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应自行负责取得其在该房屋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获得的各项政府经营许可、执照和批准,需要甲方给予协助的,甲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13.3. 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将为乙方在本大厦首层大堂以及该房屋所在之楼层通道或电梯厅内按照本大厦统一标准设置乙方名牌,具置及方式由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确认。设置名牌发生的相关制作费用由乙方予以承担。

  13.4. 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无偿使用乙方的名称、商号、商标、标志进行对外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但该等宣传内容应当仅限于双方之间在本合同项下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

  13.5. 甲方享有本大厦的命名权以及本大厦外立面及楼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享有独家装置、安排、维修、拆除及更换一切位于本大厦任何部位的招牌、布告、招贴及广告装置的权利。

  13.6. 甲方保留在租赁期内的任何一个时间里,为公共利益,在通知乙方后,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本大厦公共部位/区域或其任何部分包括走道、门户、窗户、电动装置、电缆电线、水管信道、煤气管道、电梯、自动楼梯、消火系统、保安设备、空气调节设备等结构的权利,同时亦保留更换本大厦公共部位/区域整体结构、布局及安排的权利。但甲方该权利的行使不得影响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13.7. 甲方保留可不时制订、引进或修改、采用、废除任何其认为将本大厦作为第一流写字楼进行经营所必要的一切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利。

  13.8.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本大厦以及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或对租赁房屋的编号随时进行变更。

  甲方应在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名称核准后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无须就本大厦和/或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编号调整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若乙方因该等变更而需要对其相关登记注册信息进行变动,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完成该等变动工作。

  13.9. 甲方负责维持所有公共区域的设施与系统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并负责保持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甲方保证自约定起租日起使该房屋内的电力供应、照明以及空调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但对因不可抗力、公用事业供应单位或政府有关部门、乙方的原因(如检修、事故、乙方欠缴)导致的供应中断,甲方不承担责任。

  13.10. 如乙方变更名称或营业范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法律和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变更登记后提供有关的资料给予甲方。如乙方未通知甲方或甲方认为乙方变更后的营业范围将对甲方或甲方其他租户造成不好影响且乙方坚持变更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4.1. 该房屋外的公共区域统一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乙方不得占用。乙方仅对该房屋外墙范围以内的部分享有使用权,该房屋之外墙,包括该房屋与公共区域或其他房屋之间的墙体外侧,均由甲方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管理和获得收益。

  14.2. 乙方应当遵守中国各项法律之规定使用该房屋,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任何违法活动。

  14.3. 乙方自行负责该房屋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14.4.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消防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电梯厅、大堂等)的设计用途,也不得采取封堵或阻挡等方式使其没办法实现其设计用途。

  14.5. 乙方应合理使用该房屋内甲方提供的装置以及本大厦公用装置/设备/系统(这中间还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取暖装置、消防/警报装置、照明装置、电缆、电线以及布线管道),避免人为破坏。

  14.6. 因乙方的问题导致该房屋和/或本大厦任何损坏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甲方可安排物业管理公司予以修复或要求乙方限期自行修复,因此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

  14.7. 乙方应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该房屋遭致自然灾害的破坏,例如暴雨、风沙等。如该房屋遭致以上情况的损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

  14.8. 未经甲方和/或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安装、更改该房屋内的设备、间隔,亦不得在该房屋内安置、堆放、悬挂任何物件以致超出该房屋的设计承重限度。

  15.1. 乙方在对该房屋装修期间,须自费就该房屋装修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装修期间持续有效。所投保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应以甲方、乙方和工程承包商为共同被保险人,保单中公众责任部分的投保金额须符合甲方的要求,其保险范围、保险额度、保险期限等应足以涵盖乙方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风险。

  15.2. 乙方在开始装修前,须将上款约定的保单及已付保费的凭证呈交甲方,以此作为乙方进场装修的必要前提。在装修期间,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随时要求乙方提供其所投保的保险有效及符合标准要求的书面证明文件。

  15.3. 双方确认,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应用于修复或重建建筑物或重置设施设备或向有关受损方做出赔偿。如该房屋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或该第三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情况)不足以赔偿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则应由乙方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剩余损失或全部损失。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理赔额不足的,乙方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16.1. 双方同意,任何及一切从本合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资料、信息,包括双方之间所进行的讨论本身、任何及一切有关房屋的资料、设计及建筑规格、双方之间一切讨论的内容或任何一方提供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资料为本合同项下之保密资料(以下统称“保密资料”)。除为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用途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允许使用保密资料,也不得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向除其及其任何关联公司中必须了解到保密资料的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以外的任何人或任何第三方披露或允许披露保密资料。

  16.2. 任何一方因法律规定或政府部门要求而对外提供保密资料的,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同时,因甲方自身股权对外转让或甲方进行与该房屋相关之任何交易行为而对外提供保密资料的,亦不构成违反保密条款的行为。

  16.3.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均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16.4. 本保密条款独立于本合同而存在,在本合同终止后3年内继续有效。

  17.2.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及相关责任的,以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为准。

  17.3.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被列入拆迁范围的;

  出现上述情形时,解除时间为一方通知解除的时间或事实上该房屋已经未被租赁使用的时间为准(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

  18.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其他条款对违约责任有专门约定的,以专门约定为准;未作专门约定的,以本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为准。

  18.2.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物业管理费、押金、公用事业费或其他应付费用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的5‱(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超过7日,甲方或物业管理企业能对该房屋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或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要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或管理公司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按照下列解除合同的责任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金。

  (2)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3)乙方逾期未支付含税租金、物业管理费、租赁保证金或相关联的费用超过15日的;

  (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经甲方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指定的时间内予以改正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够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子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且经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整改后,该等缺陷仍然不能消除的;

  18.5. 因乙方问题造成合同提前解除或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18.6. 因甲方问题造成合同提前解除或甲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承担如下责任:

  4.1.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权限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除本文件或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以外,租赁物业既有的装修、设施及设备均不属于出租方提供的交付条件。验收完成后双方签署租赁物业移交记录单等,其内容即为交付状态证明,其签署日期即为租赁物业交付日。交付确认文件签署后,双方的交付/接收义务即告完成。如交付确认文件所载明的交接日期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则租赁物业交付日以交付确认文件载明的时间为准。

  备注:如承租方要求以承租方设计所需的条件交付该房屋,则增加的材料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费用。

  本人/本公司为 (物业名称及具置,以下称该物业)的用户,为维护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用户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本人/本公司雇员及其他用户遵守《管理公约》及《装修手册》。

  三、本人/本公司同意承担违反《管理公约》及《装修手册》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本人/本公司雇员违反本《管理公约》及《装修手册》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敬请留意,我们将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本附件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请贵公司确保所提供的开票信息准确、完整,因为任何错误信息都可能会导致贵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

  2.如果贵司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请务必在上方表格中选择“是”,否则,我们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如因贵公司未能提供准确完整的开票信息,或开票信息发生变更未能及时书面告知我司,所产生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

  1. 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内,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免费使用上述广告位,但一定要遵守上述广告位使用要求。

  2. 如因出租方或客观原因,该广告位在租赁期限内无法正常使用,出租方同意对承租方适当予以租金减免(按每月减少 元计算);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租赁。

  4. 租赁解除或终止后3日内,承租方应拆除广告设置、恢复原状,并自行承担相关联的费用。